第 三 章  -  會 員 暨 權 利 與 義 務

 

  第三章   會員暨權利與義務

第六條:凡本校日間部人力資源發展系四技同學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;有繳交

系會費同學得

行使使用經費之權利。

第七條:本會會員應享受權利如下:

一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(其辦法另訂之)。

二、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三、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。

第八條: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
二、服從本會之決議案。

三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
四、繳納系會費2000元整。

第九條:本會有下列事之一者,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權

利。

一、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議決議覆行義務者。

二、有妨害學會名譽、信用、活動行為者。

第十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退會。

       一、本校學籍消失者。

       二、休學或定期停學者。

    (前項退會會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。出會原因消滅後,仍得照章程入會。

如轉學者、提早畢業者,應退還剩餘學期之系學會費;延畢生不需多繳交系學會費,享有同等之會員權利。

 

聯絡我們

KUAS-人力資源發展系學會

© 版權所有 KUAS-人力資源發展系學會。

Make a free websiteWebnod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