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三 章 - 會 員 暨 權 利 與 義 務
第三章 會員暨權利與義務
第六條:凡本校日間部人力資源發展系四技同學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;有繳交
系會費同學得
行使使用經費之權利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應享受權利如下:
一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(其辦法另訂之)。
二、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三、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。
第八條: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二、服從本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四、繳納系會費2000元整。
第九條:本會有下列事之一者,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權
利。
一、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議決議覆行義務者。
二、有妨害學會名譽、信用、活動行為者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退會。
一、本校學籍消失者。
二、休學或定期停學者。
(前項退會會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。出會原因消滅後,仍得照章程入會。
如轉學者、提早畢業者,應退還剩餘學期之系學會費;延畢生不需多繳交系學會費,享有同等之會員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