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六 章 - 經 費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名款:
一、會員所交之會費。
二、學校活動補助費。
三、學生會基本經費補助款。
四、特別捐款。
五、廣告贊助費。
六、存款利息。
七、前屆移交之款項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徵收各種費款,應依據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,並使用統一
收據。
第二十八條:本會收入之款項,由出納存入金融機構,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,
其存摺及支票由總務妥為保管並作帳,而活動所需預支的金額都
需經由會長、各執祕、總務同意才得領取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,於每月終結後編列明細帳交由總務、
會長、系主任審核之並公佈於系網上。
第三十條:本會於每個月中旬會將上個月份收支明細表傳閱予班級代表並簽名
及於系網公佈之以利徵信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除舉辦活動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,不可以任何方
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,也絕對不可收受任何賄
賂,違者依校規嚴懲。
第三十二條:若本會需向全體會員加收會費時,需經會長於系週會時向全體說
明報告情形。
第三十三條:大一至大三班級每學期向系學會申請班級活動經費補助一千元整,
畢業班級之畢業活動可向系學會申請經費二千元整,但每學期限
申請補助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