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六 章  -  經 費

 

  第六章   經費

 

第二十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名款:

一、會員所交之會費。

二、學校活動補助費。

    三、學生會基本經費補助款。

    四、特別捐款。

五、廣告贊助費。

    六、存款利息。

    七、前屆移交之款項。
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徵收各種費款,應依據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,並使用統一

收據。

第二十八條:本會收入之款項,由出納存入金融機構,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,

其存摺及支票由總務妥為保管並作帳,而活動所需預支的金額都

需經由會長、各執祕、總務同意才得領取。

第二十九條: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,於每月終結後編列明細帳交由總務、

會長、系主任審核之並公佈於系網上。

第三十條:本會於每個月中旬會將上個月份收支明細表傳閱予班級代表並簽名

  及於系網公佈之以利徵信。

第三十一條:本會除舉辦活動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,不可以任何方

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,也絕對不可收受任何賄

賂,違者依校規嚴懲。

 

第三十二條:若本會需向全體會員加收會費時,需經會長於系週會時向全體說

明報告情形。 

第三十三條:大一至大三班級每學期向系學會申請班級活動經費補助一千元整,

畢業班級之畢業活動可向系學會申請經費二千元整,但每學期限

申請補助一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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