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五 章 - 會 議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一條:本會之會議分為:系週會、每月月會、班代表會議、
各活動之籌備會等。
第二十二條:系週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。
第二十三條:會班代表會議其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修改章程。
二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決算。
三、其他有關系學會事務之審議。
第二十四條:系週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。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有必要,或經
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函請召集之。
第二十五條:列各款事項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
二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二、會員或組長之處分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