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五 章  -  會 議

 

  第五章   會議

 

第二十一條:本會之會議分為:系週會、每月月會、班代表會議、

各活動之籌備會等。

第二十二條:系週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。

 

第二十三條:會班代表會議其職權如下:

  一、通過修改章程。

  二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決算。

  三、其他有關系學會事務之審議。

第二十四條:系週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。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有必要,或經

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函請召集之。

第二十五條:列各款事項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

二之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
    二、會員或組長之處分。

    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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